理论法口诀(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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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口诀(法制史)

一、古代立法

1.法制思想。西周:以德配天→汉代:德主刑辅→明朝:明刑弼教。另:出礼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刑关系,确立于西周,后世流传。

2.郑国子产铸刑书,是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口诀:第一次产儿子】

3.李悝制《法经》,《盗》《贼》位篇首,总则为《具法》位于篇尾,中国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口诀:盗贼头子,畏惧发神经】

4.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律》:《具律》改《刑名》位于律首;正式规定“八议” (即八种特权身份,可以从宽;属于特权制度,不属于明德慎罚)。【口诀:老曹是“扒手(八议+律首)”】

(2)《(西晋)晋律》:总则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正式规定“准五服制罪”(即按照服制确定亲属关系,据此再确定从重还是从轻。《北齐律》沿用);律学家张斐、杜预对《晋律》进行解释,又称《张杜律》。【口诀:老杜的两篇西服】

(3)《北魏律》:规定“官当”制度(允许用官位折抵刑罚);规定死刑复奏制度(皇帝复核死刑),为唐代死刑三复奏(地方的死刑)、五复奏(首都附近的死刑)奠定了基础。【口诀:北魏当官死】

(4)《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律》,一直沿用到清末;设立“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规定“重罪十条”,这是“十恶”的来源。该法典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口诀:和“条”“寺”(子)齐、“名”】

5.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十恶不赦,因此不适用八议、自首等)、“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和“三法司”(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机关:刑部;监察机关:御史台)。【口诀:隋朝小三恶心】

6.唐朝:唐高宗组织制定《永徽律疏》;后长孙无忌等人进行“解释”,形成“法典?解释”的合编结构,又称《唐律疏议》;其以儒家经义为依据,礼法实现最高程度融合,标志着立法最高水平。【法条解释很高】

7.宋朝:

(1)《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形成“律令合编“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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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编敕:始于宋太祖;宋仁宗时“敕律并行”,宋神宗时设编敕所,敕可破律、代律。【口诀:皇帝命令能破律,不是“仁”而是“神”干的事】

8.明朝:

(1)《大明律》:律文简于唐(改为7篇),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钱粮犯罪比唐律重(对礼仪类犯罪比唐律轻);【口诀:朱元璋没有钱吃不饱,因此轻礼节,重钱粮】

(2)《明大诰》:是朱元璋审理案例的汇编,是特别刑法;与《大明律》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都做了加重处罚,体现重典治吏、重典治世;空前普及(因为家有明大诰,可减一等处罚);后世不再使用。

9.清末:

(1)宪法类:《钦定宪法大纲》,强调皇帝专权、人民无权;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形式上缩小了皇权,扩大了议会和总理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

(2)刑法类:(1)《大清现行刑律》对纯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废除凌迟。这不是专门刑法典,只是过渡刑法典;(2)《大清新刑律》(未施行),是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和今天的刑法典在结构上几乎一样(抛弃诸法合体,只保留罪名和刑罚,结构上分总则和分则,刑罚分主刑、从刑);后附《暂行章程》(规定封建残余类犯罪)。

(3)民法类:《大清民律草案》,未颁布,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10.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1.民主政权。

(1)《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1934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于1941年11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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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和倒退的行为,并且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是抗日战争胜利后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文件。一方面,力图通过和平斗争,改变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另一方面,积极把解放区建设成为全国的民主模范区。

二、古代刑法

1.秦朝:

(1)渎职罪:见知不举(发现犯罪而不查处);不直(故意错判)、失刑 (过失错判)、纵囚(有罪的判无罪,即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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