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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
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
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
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
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治
理适用于本方法。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
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治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
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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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
(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
历;
(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
许多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许多于
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第十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差不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掌握有关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
规定;
(三)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四)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五)熟悉质量治理差不多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
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操纵的关键环节;
(六)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进行检查;
(七)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承担对国外产品生产企业检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
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第十二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专业区分应当按照国家认
监委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划分。
对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评价的方式能够采取资料审查、笔试、
面试、现场验证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等形式。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经评价合格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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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注册申请人能够自愿参加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承担强制性
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开展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治
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
完成许多于2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以及8小时专业培训和学习,中
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年度确认。
第十六条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强制性产
品认证检查员治理制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选用、业务培训、年
度考核等进行严格治理,并将上述治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方式能够采取通过问卷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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