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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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

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

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

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

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

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

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

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

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

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

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

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

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

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

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

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

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

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

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

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

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

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

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

要负责人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

法,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

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

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要统筹井上

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

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

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建立完善重

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要

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

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

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

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

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

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要通过

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

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

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

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

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

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

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

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

府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

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

业。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

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

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

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

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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