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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
(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
(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
(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
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团队或部门负责人可以进行补充说明;
(三)委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有关问题向案件汇报人进行提问;
(四)委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对所讨论的案件作综合性评述,并归纳讨论案件的争议焦点;
(六)委员对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讨论案件,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微信群讨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委员旁听庭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案件讨论委员会集中多数意见后,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意见。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制定方案承办案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所承担。
第十五条讨论案件,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会议记录人完成,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承办律师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六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做好记录,形成的讨论结论随案卷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承办律师应当执行。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发现承办律师未按案件讨论委员会意见执行的,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八条经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及时办结,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案件讨论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监督
第十九条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律师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二十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本所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检查督导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追踪、检查、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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