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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的内涵、特征及发展

众所周知,年龄是一种具有生物学基础的自然标志,一个人出生

以后,随着岁月流逝,年龄也在增长,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现

今我们常用的年龄称谓比较简单,如幼年、童年、少年、青年、壮年、

中年、老年及晚年。

“老年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人类寿命的不断延长而变化,

因此对“老年人”的界定也成为一大问题,关系到个体在步入老年生

命周期后,外界对其进行标签化分类以提供不同的专项产品与服务。

目前,国际上界定老年人年龄的主要依据是平均预期寿命,全球界定

老年人年龄的标准有两条:一是1956年联合国出版的《人口老龄化

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一书中使用的以65岁为计算老年人的起点;二

是1982年联合国在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推荐的60岁。在中国,1964

年,中华医学会第一届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术研讨会建议将60岁及

以上界定为老年期;1981年,第二届会议又建议以65岁为老年期的

起点年龄,但迄今尚未得到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第2条则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此外,对“老

年人”还有诸多划分指标,不同维度的指标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如生

理机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维度将“老年人”划分为重度失能

老人、中度失能老人、轻度失能老人、能力完好老人;社会政策支持

维度将“老年人”划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

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百岁老人等特殊老人、非特殊老人;年

龄维度将“老年人”划分为低龄、高龄、长寿老人,等等。无论哪种

划分方法,都是为了在动态的生命历程中将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和社

会情况做出区分,以便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

力、社会参与度、心理需要等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而不同的老人

分类也形成了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

一、养老服务内涵

“养老”是指个体年龄增长到一定程度后进入老年状态,因劳动

能力衰减、身体机能下降,而需要自身积蓄或他人帮助来支持生活的

一种状态。“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获益的一种有偿

或无偿活动。“养老服务”是服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分支,广义上的养

老服务是指一切有利于老年人更好生存的正式性与非正式性支持,狭

义上的养老服务是指家庭、政府、社会等主体为满足老年人物质生活

和精神生活需要,为其提供的生活、医疗、精神等方面的照料与支持。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以满足老年人基本需要为目标,以“人人享有、

人人可及、兜底充分、适度普惠”为基本原则,由政府主导兜底,家

庭尽责,市场和社会积极参与,面向所有老年人,以经济困难、身体

失能、家庭养老能力不足等贫弱老年群体为重点关注对象,为其提供

基本生活照料、失能失智长期照护、精神关爱、紧急帮助等一系列服

务的集合。

社会化养老服务是为适应老龄化发展形势,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

的一种服务方式。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

为补充”为导向,服务主体包括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社区机构,

以及社区和家庭成员,服务对象涵盖全体社会老年人,服务方式采取

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按照老人需求为其

提供的养老服务。

二、养老服务分类及特征

养老服务对象是60周岁及以上且有养老服务需要的老年人,养

老服务主体范围广泛,涉及家庭、社会、企业、政府等。养老服务内

容丰富,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精

神慰藉、临终关怀五大基本方面。养老服务方式繁多,从不同角度或

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类型的划分:按照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养老服务方

式可分为自我养老服务、家庭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按照服务提

供的场所,养老服务方式可分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按照提供服务的层次,养老服务方式可分为满足基本生理

需求的养老服务、满足一般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和满足高品质与发展

性需求的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具有兜底性、基础性、可持续性的特征。兜底性是

基本养老服务的首要特征,强调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应首先瞄准特困、

低保等特殊人群和家庭,保障其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要。基础性是基

本养老服务不同于其他养老服务的重要内涵,基本养老服务旨在满足

老年人各类基础、迫切、必要的养老服务需求。可持续性强调基本养

老服务的目标是保障人人公平享有最基本的养老服务,要求基本养老

服务制度及对应的服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长期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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