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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国家卫建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

3、病案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历的借阅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本院医生借阅病,必须在医务部办理借阅手续,除特殊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病案室。查阅的病历资料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归档病案科的纸质病历,不得更换、涂改,对归档后补交检查、检验、病检单等,注明补交时间。

3、病案的使用限于:再住院患者的病案调用;临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医院对医泞事故处理的调用;公检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患者等机构和个人所需要病案的调阅和复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病历的复印

1、医院指定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如果病人申请复印全病历,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复印全病历。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院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5、医院设置专门的病历复印室复印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复印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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