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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越民法典概要及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3-2-24

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第一部

(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历史背景

俄罗斯新民法典拟分3部分别起草、通过与实行。第一部于1994年10月21日通过,

同月30日公布,从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典共3编,第一编总则(第1条—第208

条),第2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209条—306条),第3编债权法总则(第307条—和543

条)。(注:依据杉浦一孝、小原刚、远藤克己、大江泰一郎、伊藤知义、@①田优译《俄罗

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载《俄罗斯研究》别册四,1995年11月。)其中,第2编第17章

关于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260条—第287条),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被议会通过后

施行之日生效。(注:依据《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实行的联邦法》第13条。出处同

上。第128页。至今,土地法典尚未通过。1996年3月22日,该法典案虽在下院二读通过,

但6月26日被上院否决,7月12日作为回复法典案在下院表决没有获得必要的票数。(参

见小原刚《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载藤田勇、杉浦一孝编《体制转换期俄罗斯的法改

革》,第154页,法律文化社,1998年2月。))第二部已于1995年12月22日通过,从1996

年3月1日施行,包括债权各论、不法行为及不当得利、继承法和涉外法。第三部为知识产

权法,正在制定中。婚姻家庭法仍为独立的法典。(注:参见佐保雅子《俄罗斯联邦新民法

典第1部》,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57号)。伊藤知义《关于俄罗斯合同法》,载《北海

道大学斯拉夫研究中心平成8年冬期研究报告会报告集。》)

新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以莫斯科私法研究所所长马考夫斯基为首的民法学者进行的。

他们参考了俄罗斯帝国的民法典草案、1922年俄罗斯民法典、欧洲民法典、美国商法典,

特别是参考了在欧洲较新的意大利民法典和爱尔兰民法典,爱尔兰的最高法院还派遣了法官

等民法专家给予帮助。(注:参见小田博《俄罗斯联邦的新民法典》,载《ジュリスト》,1995

年4月。)

俄罗斯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俄罗斯帝国。早在1882年俄罗斯就设立了

帝国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到1903年公布了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家族法、继承法等五编

构成的民法典草案。1905年完成了民法典第二草案,共2460条,还公布了包括国际私法的

民法典实行法草案。法典草案除受德国民法典较大影响外,采用了瑞士债务法的民商合一主

义。1913年向俄罗斯帝国议会提出的最终草案,包括票据法、公司法。草案于同年被议会

否决,后因发生十月革命而流产。(注:参见小田博《俄罗斯联邦的新民法典》,载《ジュリ

スト》,1995年4月。)众所周知,1922年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

法典。这部法典由于当时实行新经济政策,承认商品经济存在,并且在结构上酷似原帝国的

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权、继承,但家庭法因强调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因而

从调整商品关系的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土地关系也基于非商品化的原因从

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920年,苏联逐步消灭了市场经济,到1930年开始

起草新的民法典,至1950年形成新的草案,但起自本世纪30年代的民法、经济法之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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