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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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

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

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DAA。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

龄为十六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

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第四条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

一、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独立的公共帐户,并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包括三个子帐户,分别为“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和“个

人缴费帐户”。其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的金额按照投保人确定的比例和方式转入“单位缴费

已归属帐户”。

三、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帐户和个人帐

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被保险人个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扣

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

四、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的年累积利率为2.5%。

五、本公司每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和投保人公共帐户的情况。

8-1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领取开始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法定退休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由投保人

选择。被保险人提前、延后退休的,需符合国家法规、政府主管机关、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根据本合同规定选择年金的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应该在开始领取年金时确定年

金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一旦经被保险人确定,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付年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

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

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终止。

2、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分期领取的,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

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依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开始领取年金当时本公司的

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领取的年金,并于年金领取开始日注销该被保险

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

1)选择保证二十年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

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

满期部分的年金;如被保险人于给付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九十周岁

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定期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

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

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3、根据选择,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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