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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倍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荷金倍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
红利的形式享有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
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荷金
倍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并演示未
来的利益给付,其所载内容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该
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1.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则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身故、全
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则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40%给付身故、全
残保险金;
中荷金倍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62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2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
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
款,详见产品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中荷金倍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1.3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
为本合同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产品。
1.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第
五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终止。
1.5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
1.6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
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
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
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
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1.7分红保险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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