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合同真实性的判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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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合同真实性的判断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影子公司”,以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签订合同承揽项目为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根据合同签订前的预备行为、订立背景、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合同的真实性。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综合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流向、主要负责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主营业务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研判。

【案号】一审:(2021)冀10刑初10号?二审:(2021)冀刑终295号

案情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华。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某华利用其担任国家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多种经营处(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处)处长、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景区办)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借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划、财政项目之机,采用虚构项目完成主体、假借名目转移课题经费等手段,非法占有综合事业局及其下属单位、企业资金共计100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至2010年,李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借负责财政项目之机,为湖南泽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通公司)设立对外委托课题,并安排多种经营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完成课题。李某华在明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华夏山水规划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华夏山水)并未参与该项目的情况下,仍通过协调泽通公司以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方式将综合事业局课题经费转至华夏山水非法占有。

2003年至2006年,李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借负责宁夏沙坡头水利枢纽、山东省聊城徒骇河、湖南省皂市水利枢纽环境规划项目之机,在明知上述项目由多种经营处组织综合事业局有关外聘专家编制完成、华夏山水并未参与项目工作的情况下,仍协调国家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及相关企业与华夏山水签订虚假合作协议或项目委托合同,将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资金骗至华夏山水非法占有。

2008年,李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借负责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规范项目之机,在明知华夏山水并未参与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仍将该项目以课题形式交华夏山水承揽,并假借课题名义陆续将综合事业局项目资金骗至华夏山水非法占有。

2006年至2013年,李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借负责财政项目之机,以帮助解决部分规划经费为名,为山东邹平、四川平昌、青海黄南州、北京妙峰山、内蒙多伦、河北桃林口、山西繁峙、安徽凤台、河南白沙等地同意委托华夏山水编制景区规划的地方水利单位及企业设立对外委托课题,待综合事业局支付课题经费后,按事前约定由下属单位、企业与华夏山水签订虚假规划合作协议,并陆续将课题经费以规划费名义支付给华夏山水,李某华借此非法占有课题经费。

判决

廊坊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据此,廊坊中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的涉案款454.033289万元予以追缴,对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述追缴款项均发还国家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河北高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贪腐行为逐渐呈现出隐蔽性、间接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并衍生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犯罪的问题。“影子公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隐蔽的方式,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在自己经商办企业,或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中形成的,用于谋取私利或进行长期利益输送的市场主体。作为一种新型的贪腐载体,“影子公司”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手中的公权力变现为经济利益的工具。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设立“影子公司”,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隐藏在合法的交易形式之下,采用幕后操控、他人出面、充当靠山、虚假投入等方式牟取腐败利益。这种腐败手法具有高度隐蔽的特征,腐败分子把腐败行为隐匿于项目决策、政策规划、招标采购、监督监管等关键环节之中,以表面合规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环节作为其实施腐败的护身符。企业经营与市场活动本身具有复杂性,“影子公司”腐败行为隐匿其中,与一般腐败相比,司法机关在对该类腐败行为的认定方面面临新的挑战。本案中,李某华以其同学和好友的名义设立的华夏山水即属于典型的“影子公司”。李某华通过操纵该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项目经费,以表面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真实目的。笔者结合本案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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