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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重庆市巫山县地方财政补贴性中药材收益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从事中药材种植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中药材品种为川牛膝及独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中药材”):
(一)符合农业技术规定和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与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三)正常管理,生长良好。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巫山产地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导致收益减少达一定程度,或由于产量普遍降低造成收益减少达一定程度,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保险中药材约定目标价格及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中药材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一切间接损失;
(三)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中药材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自保险中药材播种起至中药材收获后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中药材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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