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2023年8月10日发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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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2023年8月10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范围界定………1

第三章工作场所改善…………………2

第四章劳动保护措施…………………2

第五章工作时间安排…………………3

第六章津贴支付………4

第七章管理监督………5

第八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下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范围界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高寒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25℃以下的低温天气。高寒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寒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的作业。

第三章工作场所改善

第六条本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或高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和高寒危害。

第七条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为高温、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设施设备,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八条在高温、高寒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第四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加强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以及高寒防护、冻伤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条对高温和高寒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和高寒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十一条在高温和高寒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和高寒工作环境下职工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和高寒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降低高温和高寒作业环境对劳动者身体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对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或高寒作业环境的职工,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高温和低温相关禁忌劳动。

第十四条制定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职工出现中暑或冻伤症状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五章工作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第十六条在高寒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低气温达到-40℃以下,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低气温达到-25℃以下、-40℃以上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第六章津贴支付

第十七条安排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安排职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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