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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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应急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2消防器材

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一般包括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罩、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器材。

3.3消防装备

是指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辆、移动消防炮、消防无人机、移动消防泵、空气呼吸器、消防灭火防护服、隔热防护服、避火防护服等装备。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部

4.1.1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日常检查、测试、维护的日常考核与监督管理。

4.1.2负责固定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烟雾灭火系统、泡沫比例混合装置、防火堤、消防管线、消火栓、烟感温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光纤光栅(感温电缆)等消防设施,以及移动消防器材、消防车辆装备的业务和监督管理。

4.1.3负责生产通用机械设备、通用仪表自动化设备、供配电设备消防专业技术要求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4.1.4负责重点消防更新改造大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技术规格书等文件的技术审查,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4.2生产部

4.2.1负责消防系统中机、泵、阀、罐等生产通用机械设备的检测、维修的监督管理,以及通用技术要求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4.2.2负责消防系统的压力表(压力变送器)、液位计、流量计、电动执行机构、工业监控等生产通用仪表的检测、维修的监督管理,以及通用技术要求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4.2.3负责消防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消防通信设备(机柜间)等自动化通讯设备的检测、维修的监督管理,以及通用技术要求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4.2.4负责消防设施的供配电(含配电间)、防雷防静电等设备的检测、维修的监督管理,以及通用技术要求的监督指导与考核。

4.2.5负责参加消防系统更新改造大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技术规格书等文件的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本专业通用技术要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4.3所属各单位

4.3.1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采购、配置、验收和使用、检查维护及管理。

4.3.2负责本单位消防更新改造大修工程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规格书等文件的技术审查、现场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5管理内容

5.1基本要求

5.1.1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采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以及日常运行操作、检测维护的管理。制定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施工(安装)、维修、检测计划,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1.2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输油气站库固定消防系统技术规范》、《移动式消防灭火设备手册》等标准规范。

5.1.3所属各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公司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5.1.4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应按规定取得3C强制认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和干粉灭火设备等13类消防产品可采取自愿性认证,不得选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没有生产许可证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

5.1.5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应参照《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手册》(附录A),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试运和测试。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基层单位应编制消防岗作业指导书,包括消防设备设施的巡回检查、操作和维护保养、以及测试作业操作规程等内容要求,其他基层单位可与生产岗位作业指导书合并编制。

5.1.6所属各单位应聘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对油气生产区域与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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