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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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不利影响,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和投产以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3.2环境保护“三同时”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3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部

4.1.1组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预审。

4.1.2参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的审查。

4.1.3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4.1.4负责自建项目和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监督。

4.1.5负责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台账,汇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统计数据。

4.2规划计划部

负责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编审。

4.3生产经营部、管道部(保卫部)、工程管理部等业务主管部门

4.3.1参与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的审查;验收调查报告的审查工作。

4.3.2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4.3.4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4.4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

4.4.1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或所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委托编制和上报审批手续。

4.4.2负责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试运行投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贯彻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申办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4.4.3负责自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落实,配合开展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工作的监督。

4.4.4负责对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5负责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统计数据,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

5管理内容

5.1分级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将公司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和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5.1.1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项目范围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5.1.2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

5.2环境影响评价

5.2.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5.2.2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5.2.3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对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实际服务能力的审核,依法依规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5.2.4对于新选址选线的项目或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公司规划计划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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