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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1页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
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18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如需要
扩展保险范围,请与保险公司协商。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最低保额为人
民币50万元,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
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对本保险的给付进行指定受益人,如有指
定无效。
第七条本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失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
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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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保险保费未交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
承担给付责任,已交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十条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被确
诊为下列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指由恶性肿瘤组织和(或)恶性肿瘤细胞引
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由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的特定区域
的心肌缺血、坏死引起的疾病。
(三)脑中风:指由急性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局部或整个脑血液
供应严重障碍或破裂而导致的脑功能紊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被保险人因获
得捐赠的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经过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术前
准备后,完成外科手术或医疗治疗。
(五)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疾病而实施
的心脏搭桥手术,须是依据科学医学手段经过的手术。
(六)大面积严重烧伤:指被保险人皮肤被火焰、热气、熔化
的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直接灼伤并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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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两肾功能持续下降至难以
维持正常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一定水平,须经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上述重大疾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
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相关的医疗记录。保险公司有权派遣专
业医师对被保险人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处理理赔的依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以一
次性给付为原则,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的
100%。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享有维持保险合同的权利,可以申请向保险
公司续保,即在本合同到期日后继续享有保险权益。但是,被
保险人在续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健康告知,并根据保险公司
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本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合法继
承人。
第三章理赔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理
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进行核实和审查,核实无误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填写理赔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
提供与理赔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证明、诊断报告、住院发票
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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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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