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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第5部分:水产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水产类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环境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卫生要求、经营管理、贮存、产品检测、溯源管理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30134-2013冷库管理规范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C/T3016水产品抽样方法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总则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淡水、海水的鱼类、软体的贝类、甲壳类等水生生物。[来源:GB/T34770-2017,3.1]
3.2
水产制品
以鱼类、虾蟹类、头足类、贝类、棘皮类、腔肠类、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
[来源:GB20941-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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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水发水产品
为水浸泡销售的干制品水产品,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以及类似的水产品。3.4
生食水产品
经过清洗、整理、腌制、醉制等加工工艺,而直接切配食用的鱼类、贝类、甲壳类等水产品。3.5
暂养
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来源:GB20941-2016,2.2]
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为消费者对冰鲜和鲜活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
4环境布局
4.1水产交易区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应集中合理,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
4.2地面应硬化、防滑、易于冲洗,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4.3水产交易区应与水产品“二去”服务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加强通风设施,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滋生。
4.4水产交易区应将供水管道铺设到每一个摊位,供水点应单独配置水表。
4.5市场应根据水产品大类设置交易区,分区陈列。淡水产品与海水产品应分开,干制水产品与非干制水产品应分区,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冷冻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应分区。鼓励鱼类、虾类、蟹类、
贝类、藻类等分区经营,并明确标识。
5设施设备
5.1水产交易区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管理应符合《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第5章的相关要求。
5.2应设置专门用于宰杀的操作台(板)、水龙头、排水口、排污槽和专用污物桶,排污槽应与专用污物桶相连,污物桶置于操作台(板)下方。宰杀操作台(板)宜设置隔离挡板,防止污物飞溅。
5.3鲜活、冰鲜水产交易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5.4直接接触水产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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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
5.6应配置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并配备带保护线的漏电防护装置。
5.7水产交易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销售需要;照明设施如安装在暴露水产品的正上方,应采用防潮、防爆型照明灯具。摊位(店面)上方灯光照度应达到1001x,提倡使用节能灯具。光源应满足反映产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
5.8水产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从业人员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5.9需充氧类的水产品,统一放置充氧管。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机应安装牢固。供氧设备和管线应隐蔽设置,不得乱拉、乱接。
5.10销售冰鲜或冷冻水产品的,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如配备冰台或冷柜,批量贮藏还应配备冷库。冷库库容不宜小于水产品周转期交易量的20%。
5.11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
5.12干制、腌制水产品宜配备陈列架(柜)、抽湿机、风干机、冷柜等设施;罐制品等其他水产品应配备陈列架(柜)等设施。
5.13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应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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