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溯源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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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溯源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溯源农产品”):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养殖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农产品生产过程及管理过程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标准;

(三)包装袋上有明确“溯源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其生产、加工或销售溯源农产品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溯源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因溯源信息缺陷导致财产损失,且受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赔偿、更换或退货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溯源农产品导致的人身伤害:因溯源农产品质量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的人身伤害;

(二)溯源信息缺陷导致的经济损失:因溯源农产品不符合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溯源标识”表明的产品标准、质量状况、生产商信息、产地信息,引发消费者或使用者更换或退货所发生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退货费用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溯源农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溯源农产品被其他生产商用于构成其他商品,由于保险农产品存在缺陷、不足或危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导致其他商品不能使用或必须更换的损失,但保险农产品在投入预期用途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导致其它商品的损失不受此限;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追溯期以前(若保险合同未载明追溯期,则为“保险期间开始以前”)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农产品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

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

被保险人经营模式为按农产品订单销售的,保险人也可按照当期成功接收的销售订单额具体计算保险费,后续如有订单取消的,保险人按取消订单额退还相应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的指定期限内的生产额、销售额、订单销售或营业收入等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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