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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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61202112294919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六条下列保险责任中有“必选保险责任”与“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下

列“必选保险责任”基础上选择投保下列“可选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不得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为

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投保的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述“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其中第1.1.1款到第1.1.28款、第1.2.1款到第1.2.3款为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范定义的31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第1.3.1款到第1.3.5款为保险人在此之外增加的5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以下简称“重大疾病”。

(一)必选保险责任: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本项责任共包括33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以下简称“重度疾病”),分为如下三类(6种+22种+5种):

1、释义第1.1.1款到第1.1.6款规定的6种重度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

2、释义第1.1.7款到第1.1.28款规定的22种重度疾病,包括: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等;

3、释义第1.3.1款到第1.3.5款规定的5种疾病,包括: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仅限于女性)、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仅限于女性)、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前述33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的,保险人按“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本款项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可选保险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本项责任共包括3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以下简称“轻度疾病”),即释义第1.2.1款到第1.2.3款规定的3种轻度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前述3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的,保险人按“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本款项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连续不间断续保的,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不适用等待期,出现中断后重新计算等待期),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重度疾病保险金额、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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