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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第1页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金融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金融标准化发展,加强金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

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是在金融行业本专业领域内从

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复审等相关工作。分委会接受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领导,遵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条金标委对分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分委会要处理好与其他技术组织的关系,主动与业务范围交叉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

工作组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章分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

第五条分委会的设立与撤销应由金标委根据需要提出,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由金标

委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家标准委)。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

分委会的建议,应当经金标委全体委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由提出分委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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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定组建方案,经人民银行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六条分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七条组建分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分委会无业务交叉,并在金标委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第八条分委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多名。

第九条鼓励分委会参照金标委模式,建立专家机制。鼓励分委会的专家提交金标委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分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备从事会计工作

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

(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

件;

(六)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

平地开展;

(七)国家标准委和金标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依据金标委章程和金标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分委会的组建程序如下:

(一)分委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二)金融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等可以向金标委提出分委会的筹建申请,

并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三)分委会筹建申请材料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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