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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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夫妻共同债务

2019年,备受关注的“小马奔腾公司夫妻共债案”作出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金燕需为亡夫李明因对赌协议形成的两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21年7月31日,金燕收到了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其再审申请被驳回。最高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2195号民事裁定书中(金燕、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认为:“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问题。小马奔腾公司的前身新雷明顿公司设立于2007年,金燕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股东。此后,金燕深度参与了该公司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对此,二审判决在查明的一系列事实基础上已予以充分论述。2014年1月27日,小马奔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燕,其在股东大会上的简历载明:“1995年开始,作为新雷明顿和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之一,早期参与公司的创建和经营,后作为李明董事长的智囊,为决策献计献策”。金燕亦通过另案诉讼确认了包括公司股权在内的所有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综合全部案件情况,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在该案审理期间,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吸收了前述司法解释的《民法典》,以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之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均有了较大变化。

从梳理结果来看,大多数投资人均较为明智的参照了前述《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措施确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措施大体包括:

1、要求配偶在相关对赌协议文本中以当事人身份签署,承担约定的业绩补偿或者回购义务,完成了“共债共签”的基本要求;

2、在前述协议之外再用额外“承诺函”,以大写、黑体、加粗、单独抄写、录音录像等方式避免落入格式条款相关不利因素;

3、还有些同时要求配偶一方作为保证人额外进一步签署《保证协议》的“双保险”。

尚存争议的是,对于没有完成前述手续的交易,配偶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参照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判断:

1.?关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赌协议产生债务原法律行为若是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则资金用途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对协议产生的债务原法律行为若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买房、买车、子女教育等),则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若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当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资金使用情况不是公开信息,作为原告的投资人一般是无法获得具体用途的,无法举证的;但是同理,如果实际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使用股权转让款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也很难举证说明股权转让所得的具体用途。

2.?关于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原法律行为若是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则相关的资金进入目标公司,可以判断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目标公司经营。对赌协议产生债务的原法律行为是股权转让的,其股权转让款也可能用于公司经营。只要是用于公司经营的,核心的难点是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这也是对赌协议夫妻共债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一般来说,没有签署对赌协议的配偶如果在公司担任了重要职务,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参与共同经营。但在个案中,仍是需要法院结合证据情况综合判定。而且,即使是同样的证据,不同法院也可能就是否“共同经营”得出不同的结论。

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单单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签署的协议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签署,另一方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有时候也会被视为“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或者未参与签署的一方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就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参加过共同决策等,即视为共同意思表示。

按照以上标准,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有:

最高院作出的最高法民终959号(蒋秀、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中进一步阐述:“首先,蒋秀与李廷义于1997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17日协议离婚。安尼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多次变更,李廷义、蒋秀及蒋秀100%持股的香港安普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持有90%以上乃至100%股权。《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签订于2015年1月30日,此时李廷义持有安尼公司88.57%股权。《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附件表明,李廷义和蒋秀同为安尼公司关键员工,李廷义为总裁,分管研发部(技术部)、市场部、海外部及国内销售部;蒋秀为海外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海外市场推广及拓展规划,带领海外销售团队完成销售目标任务。蒋秀于2017年7月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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