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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常见税收风险点
???股权转让通常具有转让金额大、资本升值率高的特点,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也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实务中个人股权交易仍存在复杂问题,一些情形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适用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梳理了常见风险点,与读者分享。
01
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少申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转让的收入包括因转让股权取得的所有经济利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取得的所有经济利益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权转让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易被认定偷税,从而具有被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也就是说个人办理股权转让,需要先缴纳税款,然后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变更,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湖南、广西等地相继制发公告,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前,先办理纳税申报。可堵塞股权转让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管漏洞。
02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股权对应的公司未非上市公司,其价值不具有市场性,如何确定其转让价格是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很关注的问题,估值的高低对纳税具有影响,因此,税法上也有对股权转让价格评定的标准。即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67号公告第十二条对股权转让明显偏低的情形进行规定,分别为:(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明显偏低的标准目前税法上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违约金高于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为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但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了。税务机关对认定价值明显偏低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03
自然人将股权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至名下一人公司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
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自然人将股权转让至名下一人公司不属于上述前三种规定的情形,可与税务机关沟通符合其他合理情形。下列案例即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在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书中载明,为调整股权架构,两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各自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鉴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该局暂未查到此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依据,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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