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气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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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各单位生产过程环境因素的控制及管理,加强输油气生产过程及其附属作业中的环境保护,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输油气生产运行及其附属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3术语和定义

3.1环境

本规定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2周边环境

本规定所称周边环境是指公司范围输油气站场、干线周围评价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土壤及噪声的环境。

3.3固定污染源

是由同一排污单位组织管理,位于相同或相邻位置的产生、处理或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或排放口等的集合。

3.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5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是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3.6重点排污单位

是指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部

4.1.1负责对各单位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4.1.3分解公司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所属各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4.2生产经营部、工程管理部、管道部(保卫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4.3所属各单位

4.3.1环保管理部门

4.3.1.1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1.2组织、配合站场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并统计监测结果。

4.3.2各业务主管部门

按照污染物“谁产生、谁管控”的原则,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4.4基层单位

4.4.1负责落实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4.4.2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登记,负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执行报告编制,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4.4.3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5管理内容

5.1环境监测

5.1.1一般要求

5.1.1.1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和公司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规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5.1.1.2当发生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执行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意一项内容变更时,应同时变更监测方案。

5.1.1.3所属各单位固定污染源环境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频次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执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排污许可证未载明要求的,应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中的要求执行;无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应根据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等自行规定。必要时可根据监测结果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增加环境监测指标和频次。

5.1.1.4所属各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指南总则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厂界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1.2监测项目和频次

5.1.2.1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文件环境管理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还应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监测要求。

5.1.2.2污染物排放监测指标和频次应满足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和频次:

a)废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石油类等主要监测项目;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b)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黑度;燃煤、燃油固定污染源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其他频次至少为一年一次;

c)噪声:厂界噪声;频次至少为一季度一次。

5.1.3监测要求

a)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满足监测所需要的监测条件,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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