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_T 1254-2024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_TC)用户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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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93.080.01P66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254—2024代替DB14/T1254—2016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用户服务规范

2024-09-03发布2024-12-0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1254—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3

5用户服务 3

6结算服务 5

7车道服务 5

8状态名单管理 5

附录A(规范性)流程图 6

参考文献 8

DB14/T1254—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1254-2016《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用户服务规范》,与DB14/T1254-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部联网中心”“发行服务机构”“收费站站级网点”“客户联络中心”“ETC卡”“发行”“状态名单”术语与定义(见3.2、3.3、3.7、3.9、3.10、3.14、3.16);

b)删除了“人工半自动收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运营服务中心”、“快通卡”、“联名卡”等不再适用的术语与定义(见2016年版3.2、3.3、3.4、3.6、3.10、3.11、3.14、3.15、3.16、、3.17、3.18、3.20、3.21、3.22、3.25、3.26、3.27);

c)增加了“用户服务”中线上业务服务渠道及个人、单位有效证件的种类(见5.2.1、5.2.3、

5.2.4);

d)更改了“投诉服务”完成投诉处理的时间(见5.3.4、5.3.5,2016年版的5.3.5、5.3.6);

e)增加了“售后服务”中OBU的安装位置(见5.4.5.1);

f)增加了“结算服务”中发行服务机构交易记账、扣款的内容(见6.1、6.2);

g)增加了“状态名单管理”中为用户提供欠款补缴渠道(见8.2)。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3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军梅、常宇鹏、麻英斗、赵昱、张丽丽、王丹、石永红、张萍、李敏。

DB14/T1254—2024

1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用户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用户服务的一般要求、用户服务、结算服务、车道服务、状态名单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和相关非现金支付的服务,其它ETC收费业务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GB10-01—2014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T48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JTG6310—2022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不停车收费

在不停车的条件下,应用无线电射频识别及计算机等技术自动完成对通过车辆的识别、收费操作、车道设备控制和收费数据处理的收费方式,简称ETC。

[来源:JTGB10-01—2014,2.0.1]

3.2

部联网中心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承担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3.3

发行服务机构

负责山西省内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的发行管理,以及相关通行费的收缴、清分、结算等工作的机构。

3.4

代理机构

与发行服务机构合作,用于推广ETC业务的银行等社会其它服务机构。

3.5

ETC服务网点

DB14/T1254—2024

2

由发行服务机构认可并授权,面向社会提供ETC发行、售后、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等服务的营业场所。包括自营营业厅、收费站站级网点、代理机构服务网点。

3.6

自营营业厅

由发行服务机构自主建设,为用户提供ETC业务服务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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