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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住院津贴保险(A款)(互联网版)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1202112233287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约定,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一般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其中,一般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二)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其中,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三)手术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手术治疗的,保险人根据其接受的手术项目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手术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津贴,最高以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精神分裂症;
(九)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流产、引产、节育或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牙科整形、牙齿修复、镶牙,视力矫正,整容、美容,疗养、护理、康复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手术津贴保险金额、绝对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本产品统一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人已经解除保险合同的;
(四)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或存在欺诈情形的;
等待期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三十天。
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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