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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3篇)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精选3篇)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篇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__〕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綦江城区控规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控规修改

区规划局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四区一城”的要求,主动优化完善城区控规。控规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支撑、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特色。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局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及所涉园城管委会共同研究,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区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对土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二)禁止对已实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滨河绿地,翠屏山、龙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园绿地,重要广场用地的调减。严格限制对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改。

(三)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四)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二、控规修改的类型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不涉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三)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

(1)根据专项论证、已批准的专业规划或城市设计,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2)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布局,但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3)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拟按划拨方式供应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5)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的专业规划,修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导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修改的;

(6)经专项论证,或区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7)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的;

(8)经区规划局研究后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的。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

(1)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涉及多个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2)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在不改变各类用地面积、用途且满足相应规范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的位置进行优化修改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4)经论证,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5)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用途用地的边界进行修正的。

三、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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