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15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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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1(5篇)

质量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0_年)》和有

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

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

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

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

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

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丁程合同中,

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

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

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

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

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

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

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

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

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

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

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

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

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

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

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

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

质量监机构实施质量监。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

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珞,方可承担水利

工程的质量监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工作机

制,完善监手段,增强质量监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

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

级水利工程质量监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

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机构负责本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

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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