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R新规”实务研究及应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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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新规”实务研究及应对方案

5月中旬,证监会公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GDR新规”),6月初,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申或进一步细化了GDR新规内容。

GDR新规实际上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新规”)下的第6号配套指引规则,“在满足境外上市规则的基础上,新增了比照A股定增的规则”,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芸律师解读道。

2019年以来,石芸律师参与了一系列GDR发行项目,目前已经完成发行的共9单,还有多个进行中的项目。

GDR新规的变化

GDR新规对实质和程序要求多有改变。

“首先是程序上的变化。原来境内是由证监会国际部审核;现在则变为两个境内审核条线:一是参考A股定增程序,先报境内交易所审核再由证监会注册;二是按照境外上市新规,报证监会国际部备案。境内审核流程的变化增加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和整体准备成本,时间表预计会拉长。”有律师说。

“第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比照A股定增加强监管,需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律师介绍,“此前GDR发行招股书披露募投项目时相对概括,GDR新规对募投项目的要求更具体,申报材料中对募投项目的披露颗粒度也会更高”。

这也会导致内部决议文件准备工作的变化。“以前比照境外上市准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在则需要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等比照A股定增相关的内容增加至上市公司议案之中。”

另外还有一些值得留意的变化。“第三,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后续监管,要求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将推动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使用GDR募集资金。第四,参考A股定增规则,要求GDR发行和前次再融资之间满足一定的时间间隔,简单来说GDR董事会决议距离前次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最后则是GDR发行上市后的情况报告,“GDR新规要求按照境外上市新规3号指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

上述新规也一定程度引发了市场情绪的变化。

不过,对于确实存在GDR发行需求的企业来说,新规的变化并不会阻挡融资行为的继续。

对此有律师介绍:“综合考虑GDR新规及市场等诸多因素,出于海外资金需求、进驻欧洲市场、推进企业国际化等原因,有一部分发行人坚定地继续推进GDR发行。”

对存量和新增GDR发行项目的建议

那么,对于存量和新增GDR发行项目客户,在新规背景下,若希望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律师又有怎样的建议?

有律师指出,首先还是要充分用好和交易所之间的预沟通机制,“提早和交易所预沟通发行条件、发行方案、时间表、募集资金用途等”。

其次,比较重要的是“对标A股定增的规则确定具体的募投项目,并且境内规则会要求在申报时取得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环评、土地等文件,上市公司应提前考虑募投项目能否满足该等要求”。

此外,有律师也建议在规则变化的过渡期,寻找比较有经验的证券公司和中国律师参与GDR发行项目,“监管要求提高了,中介机构的经验就变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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