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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方案

经济法考试旨在测试学生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通过本次考试,希望能够提高学生的经济法素养,为后续的学习和工

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市场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涉外经济法、国际商法等与国际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总分为

100分。试题难度以中等为主,注重考查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计40分。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

知识的掌握程度。

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3分,共计30分。主要考查学生对重点

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主要考查学生对相关概念

的辨析能力。

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主要考查学生对重点知识

的概括和表达能力。

案例分析题:共1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主要考查学生对实际

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学生应按时到达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不得在试卷上做标

记。

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抄袭、作弊或协同作弊。

若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处分。

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合同无效的情

形?()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主体不合法,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是: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

C.北京市第六百货商场正确答案是:ABD。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不能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误认为“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在理解经济法

的概念时,我们还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以法律是否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为标

准把法律区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国

内适用的法律,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而国际法则是由国际立法主体在国际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的各种调整

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文件,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2)经济法是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法律规

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划分出来的同类规范。国内法体系根据调

整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

法、环境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以及行

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交叉的关系。因为:民法、

商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微观经济领域,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既涉及微

观经济领域,又涉及宏观经济领域;行政法则主要调整行政管理活动

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而有些经济活动如反不正当竞争、计划调节和市

场规制等则既需要行政法的调整,也需要经济法的调整。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狭义的经济法就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广义的经济法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电力法》、《煤炭法》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具有共同特征的经济关系,正如前苏联经济学家拉普捷夫所言:“一

切直接属于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后果的问题都属于经济问题。”

在这特定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政府(国家机关)或政府授权的部门,

另一方是企业或从事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后称企业),

两者在物质利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A.超个人主义性质。即它不是体现某一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而是

体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B.直接物质利益性。即它直接关系到一次社会物质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C.明显的强制性。即它不是以说服教育为基本手段的,而是以强制为

特征的;

D.实现政府职能的经济手段。即它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由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和特点所决定的。在长期的法学研究中,有人将经济法误

认为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或将其混同于民商法,这种认识是不科

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根据前述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以及有关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必备条件:第一是有特定的

调整对象;第二是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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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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