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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制度--第1页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依法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

查和信息报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

制度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

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

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等,不得协助账户持

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本机构对本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尽

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第六条本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资料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七条本机构制定针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员工

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账户包括:本机构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受益

权账户。

第九条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本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

机构。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非居民金融账户

是指在本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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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金融账户。本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

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本机构应当按

照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账户持有人,即持有本机构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合伙人,

是指由本机构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

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

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

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二)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三)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四)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五)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六)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

交易的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

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或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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