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PDFVIP

清水源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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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

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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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汇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

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远期结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

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远期结汇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签

署或授权管理层授权的其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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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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