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运营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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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输油管道运营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输油管道运营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土壤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3.2地下水

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

3.3地块

地球表面上有统一权属主(对某实体及实物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和统一土地利用类别的完整封闭的土地。

3.4环境敏感区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以及对某类污染物或者生态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或者其外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岸线,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3.5敏感受体

受场地污染物影响的潜在生物类群中,在生物学上对污染物反应最敏感的群体(如人群或某些特定类群的生态受体)、某些特定年龄的群体(如老年人)或处于某些特定发育阶段的人群(如0~6岁的儿童)。

3.6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埋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质和水量及其形成地质条件等的总称。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部

4.1.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计划,编制公司输油管道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1.2负责确认所属单位的地块调查对象;

4.1.3负责国家、地方环境部门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的分解和下达;

4.1.4负责对所属单位输油管道运营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4.2所属单位

4.2.1负责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和进度开展本单位的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4.2.2负责组织各所属基层站队和受委托调查评估机构完成本单位运营场所内的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5管理内容

5.1调查范围、频次和项目

5.1.1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应按以下原则,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服役20年以上的管道、油库和站场;库容大于500方(含)的油库,或带有500方(含)以上储罐的站场;穿越环境敏感区的管道,或穿越处下游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管道;其他可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地块。

5.1.2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所属地块发生污染、转让或出租等情况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加密调查评估的频次。

5.1.3土壤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所列的基本项目,以及本行业特征污染物(石油类)。在地块使用历史清晰、信息充分、特征污染物明确的情况下,可仅检测特征污染物。

5.1.4地下水监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所列的常规指标,以及本行业特征污染物(石油类)。在地块使用历史清晰、信息充分、特征污染物明确的情况下,可仅检测特征污染物。

5.2初步调查

5.2.1所属单位应要求受委托机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并监督其工作的开展情况。

5.2.2所属单位应当向受委托机构提供充分的所属运营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的资料信息。除收集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多渠道收集运营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的相关资料,并初步整理。

5.2.3土壤及地下水调查相关的资料信息原则上应包括:

a)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源信息;

c)污染物迁移途径信息;

d)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e)敏感受体信息;

f)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

g)发生油品泄漏事件的情况。

5.2.4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受委托机构开展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受委托机构现场踏勘时应严格履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所属单位应当安排熟悉其所属场所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访谈工作,并要求访谈人员对访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2.5初步调查布点采样方案应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布点及采样方案核心内容编写模板》的要求编制,并进行审核。

5.2.6地下水采样应充分利用已有监测井、取水井,确需新建监测井的地块,建设和管理规范按照《地下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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