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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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陕西国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某某。

原告陕西国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安防公司)与

被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李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建

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2823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开始到实际付清之日的逾

期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

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原告向被告供热,

合同约定供热期限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按

照合同约定,被告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年30%的

供暖期费用52638元;2020年12月30日支付30%的供暖期费用

52638元;2021年2月15日支付剩余40%的供暖期费用70185

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至今拖欠供热费112823元。请求

判如所请。

被告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被告

这两年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希望和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3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

司西安物资供应段(以下简称物资段)与被告紫光公司签订《城

市供用热力合同》,约定物资段为供热人,被告紫光公司为用热

人,供热**点为物资供应段西院小区,供热期限自2020年11月

15日至2021年3月15日,供热费用共计175461.00元;被告支

付供暖费的方式为2020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年30%的供

暖期费用52638元,2020年12月30日支付30%的供暖期费用

52638元,2021年2月15日支付剩余40%的供暖期费用70185

元;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供热费,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外,

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月热费数额的万分之三承担热费违约金。合

同签订后物资段依约履行了合同。2021年5月28日中国铁路西安

局集团有限公司以西铁劳卫函***********文件,决定撤销物资

段,成立原告国铁安防公司承接物资段其他业务、人员和资产。

2021年7月6日原告国铁安防公司登记成立。2021年8月20日

原告国铁安防公司向被告紫光公司发送了关于债权关系变更的告

知函,告知被告仍欠2020年11月与物资段签订的《城市供用热

力合同》的供热费122823.00元的债权人变更为原告,要求被告

尽快向原告支付欠款。2021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费

现金10000元。被告至今拖欠供热费112823元。本案审理中,经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物资段与被告紫光公司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

同》,原告给被告的《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告知函》,原告

的营业执照以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物资段与被告紫光公司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

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

有效。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切

实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

后,物资段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未清付供热费用,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物资段撤销,原告承接了物资段的相关权

利,并就本案争议的供热费债权债务的变更书面告知被告,被告

在原告告知后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义

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最后一次支付

供热费的日期为2021年2月15日,对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违

约金应从该日期起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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