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海、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陈远海、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陈远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

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明,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

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鸿力,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

湖南路二号大板三区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

法定代表人:黄明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桂山,*,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

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袁祖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辉,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青山路10号澳洲丽园二期A段30单元9层30-0309号房,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A5P68X03U。

法定代表人:莫善波。

原告陈远海与被告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

辉公司)、袁祖平,第三人广西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亨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顺辉公

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袁祖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

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

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远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鸿力,被

告顺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汪桂山,被告袁祖平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欧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亨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远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顺辉公司支付

原告陈远海劳务款70177元;2.袁祖平对顺辉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

4月,被告顺辉公司将位于隆安县那桐镇的年产10000吨塑料管材

及管件项目中基础承台地梁到主体施工及部分装修工程劳务分包

给原告陈远海施工,同月,原告陈远海进场施工。此后,原被告

双方拟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由于被告

顺辉公司需要劳务款发票入账,无法直接将劳务款支付给原告陈

远海,被告顺辉公司遂要求除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

工协议书》用于实际履行外,还要求原告陈远海找一家劳务公司

与被告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不

实际履行,仅用于被告顺辉公司过账及第三方开具发票使用,开

具发票的税费则由被告顺辉公司承担。最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

确认,同意由第三人亨德公司与被告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5月6日,原告陈远海与被告顺辉公

司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顺辉公司将年产

10000吨塑料管材及管件项目中的基础承台地梁到主体施工及部分

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陈远海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单

价按实际建筑面积410元/平方米计算;2020年5月7日,被告顺

辉公司与第三人亨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用

于案涉项目劳务款的入账,并不实际履行。实际上,经原告陈远

海、被告顺辉公司以及第三人亨德公司三方协商,案涉项目劳务

款由被告顺辉公司支付给第三人亨德公司,亨德公司负责接收案

涉项目劳务款后再支付给原告陈远海,并开具相应发票给顺辉公

司。2020年10月,原告陈远海完成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

约定的劳务承包内容以及部分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被告顺辉公

司现场负责人钟业斌向原告陈远海发《齐利达办公楼和厂房基础

结算清单》确认原告陈远海实际完成不含税劳务款总价为

688133.25元,含税价为712217元。第三人亨德公司已按照约定

出具712217元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顺辉公司,

文档评论(0)

183****644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硕士生导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