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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2017年12月,欧盟修订其《反倾销基本法》,引入第2(6a)条“严重扭曲”
规则。根据“严重扭曲”规则的立法内容,在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
调查机关将拒绝使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和成本计算正常价值,转而采用来自适当代
表国或国际市场的“未被扭曲的价格或基准”构建结构正常价值。欧委会需发布
并定时更新国别或产业报告作为认定“严重扭曲”的证据。在涉华反倾销实践中,
欧盟申诉方和欧委会以《中国严重扭曲报告》作为主要证据认定中国存在“严重
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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