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培训课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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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总则(8条);A;4.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释义: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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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释义:患者缺乏医疗卫生常识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媒体的真实客观报道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之一,因此新闻媒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该条正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了新闻媒体的职责及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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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1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基本一致。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释义:本条是针对紧急救治情形所做出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基本一致。具体法律适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

;;16.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释义:该条为本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19.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20.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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