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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
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圳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
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署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
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处进
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
(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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