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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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2.税率

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

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所得计算

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

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

广东省地税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4.优惠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条例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

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

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2)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有关规定,经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2018年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一、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

得税。

二、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鲁财税[2013]46号

一、我区对个人从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恢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4]第368号)第二条的政策表述,由本通知第一、

二条规定替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

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

内财税[2014]2377号

5.扣缴义务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

[1994]89号

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

作。

国税函〔2003〕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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