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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六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一)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体系,最初在西方文献中是以拉丁文jusgentium的名称出现的。“国际法”在汉语中是一个外来词。不过,由于中文“国际”一词与英文中作为合成词的“international”的含义非常契合,因此,可以说,“国际法”一词准确反映了internationallaw的本质特征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因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所以,国际法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
第一节概述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关于国际法性质的问题,实际上是指那些构成国际法内容的、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规则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问题。国际法是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规范体系,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得到了国家的普遍遵守,以及在国际关系中是否真正发挥了规范国家行为的作用。国际法的法律性不但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而且通常也为各国所遵守,因此,可以说它在调整国家行为方面发挥了法律规范的作用。承认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说国际社会中的所有交往规范都是法律。
第一节概述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本身予以强制实施。
第一节概述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自然法的学说在欧洲产生得很早,盛行于18世纪,其影响遍及整个法律领域,而不仅限于国际法。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论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实在法的效力来自自然法。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和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所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对于什么是自然,这一学派的学者认为,自然就是人或事物的本性,或者是理性和正义,而法律正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
第一节概述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实在法学派是在国际法效力根据的问题上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一个学术派别。实在法学派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法,并将国际法主要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三)格劳秀斯学派(Grotians)格劳秀斯学派亦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劳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
第一节概述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四)社会连带学派(DoctrineofSocialSolidarities)社会连带学派是20世纪出现的一个新的学术流派,其创始人为法国学者狄骥(LéonDuguit,1859—1928)。狄骥认为,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必然会产生连带关系,人们必须通过这种连带关系相互合作,以满足共同的需求。法律并非国家创造的,而是基于社会连带的事实产生的。这种社会连带关系不仅是国内法效力的根据,同时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第一节概述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五)规范法学派(NormativeSchool)规范法学派是以20世纪著名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Kelsen,1881—1973)和菲德罗斯(AlfredVerdross,1890—1980)为代表的一个法学派别。与社会连带学派一样,规范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思想,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的观点,主张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规范法学派认为,所有的法律,不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属于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都由上级规范所创造,其效力根据亦源于上级规范;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上级的是国际法规范。
第一节概述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六)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Theory)政策定向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现代美国学者麦克杜格尔(MyresS.McDougal,1906—1998)。根据政策定向学派的观点,法律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体系,而是一个权威的政策抉择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参与者、要求或期望、场合、权力基础、策略、结果、后果等七个因素或步骤。国际法的参与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非政府组织、教会、党派等。国际法的要求或期望就是摒弃一切特殊利益,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第一节概述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七)权力政治学说(TheoryofPowerPolitics)与政策定向学说一样,权力政治学说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兴起的与研究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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