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诗瑶、武汉建银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陈向诗瑶、武汉建银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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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陈向诗瑶,*,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筱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

习律师。

被告:武汉建银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

区黄金口工业园东南片建银汽车产业大厦1栋1-3层1室-2。

法定代表人:李业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涛,*,。

第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仁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实习律师。

原告陈向诗瑶与被告武汉建银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武汉建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

立案。诉讼过程中,经武汉建银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

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向诗瑶及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昆,被告武汉建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

江涛,第三人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俞仁舟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诗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

签订的汽车销售(订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

153000元,VIP服务费440元,其他费用60元,抵押服务费500

元,咨询服务费2000元(以上共计156000元);3.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购买车辆的保险费用4205.59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车辆购买价格的三倍即459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

原告根据被告关于欧拉好猫GT轿车销售人员以及欧拉官方网站介

绍得知涉案车辆是配备高通8核芯片的新型车辆,据此原告向被

告购买该车辆,共支付156000元。提车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原

告发现车辆的车载功能经常失效,系统反应缓慢,蓝牙无法正常

连接手机,导航卡顿等现象,并得知该车辆装配的芯片并非此前

被告方与车辆厂商官网宣传的芯片,而是一款性能远不及宣传中

高通8核芯片的英特尔4核芯片,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严重侵

害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建银公司辩称,一、被告向原告销售案涉车辆时,

不存在欺诈行为,原、被告之间的《汽车(定购)合同》应该遵

守并履行,不应撤销。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定购)合

同》,是在自愿前提下签订的,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2.原告

购买案涉车辆的宣传资料,不是被告制作、宣传,被告没有隐

瞒、篡改宣传信息,被告更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被告曾少量购买

长城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加贴被告信息后在车展上使用。3.被告

没有欺诈行为,更谈不上原告的购买行为与欺诈存在因果关系。

4.原告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不是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

示,而是自愿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购车时仅考

虑车辆搭载的高通芯片,有违常人购车思维。原告在购车时,除

了考察外观、车辆大小、价格等因素,被告销售的长城欧拉好猫

系列车辆是可以享受国家的补贴和厂家的补贴。三、被告向原告

交付案涉车辆前严格按照程序完成了销售前的检查工作,履行了

法律规定的义务,且在检查程序过程中没有车载芯片检查项目。

综上,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已经按规定完成了

法定义务的检查工作,况且无论是行业规范性要求,还是案涉车

辆厂家要求,均没有对车辆芯片的检查项目,被告对案涉车辆中

装载的芯片到底是什么样是不知情的。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

意隐瞒案涉车辆的信息,没有向原告告知案涉车辆的虚假情况,

更没有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直到案涉车辆厂家作出声

明才知道案涉车辆出现问题,被告和原告一样也是受害者。请求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城公司述称,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第三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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