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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美好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荷美好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
红利的形式享有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
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
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荷美好
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并演示未
来的利益给付,其所载内容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该
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1.1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累计红利保险金额
累计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累计增加的
保险金额。
1.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
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荷美好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我们将按以
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我们将按以
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4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6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
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根
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相关条款减少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已支付
的保险费将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满期给付:
本合同分为A、B、C、D、E五种,代码分别为PEA(A)、PEA(B)、
PEA(C)、PEA(D)、PEA(E)。
PEA(A)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15年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B)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0年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C)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5年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D)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当日24时;
PEA(E)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当日24时。
中荷美好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
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含
当日)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1.4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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