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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医疗费用保险(H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9291340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凡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约定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承担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在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

用。

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3)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赔

付,累计给付费用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恶性肿瘤,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首先在上述一般医疗保险费用责任的赔付范围内承担给付一般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恶性肿瘤,因该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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