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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浙江省商业性古树名木综合保险(不含宁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古树名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古树名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古树”):
(一)树势总体良好、投保当时无明显寄生性毁灭性病虫害;
(二)已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确认,并建立登记、编号、拍照资源档案的古树名木,且有养护责任人对之进行日常养护的;
(三)古树名木品种符合国家林业部门规定,且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古树名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古树名木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死亡的,已经采伐的,或在运输途中的,或移至保险地址以外的古树名木;
(二)种植在行洪区、蓄洪区内的古树名木;
(三)未在当地政府建档挂牌、标的地址不明的古树名木;
(四)其他不符合上述第三条的古树名木。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古树倾倒、倾斜、蛀干(蛀枝)、枯萎以及主干分枝折损事故,且损失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发生必要而合理的施救费用(包括查勘鉴定费用)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雹灾、冻灾、旱灾、雪灾、雨凇、龙卷风;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包括标的叶片遭致食叶性昆虫大范围(单棵标的受损30%或以上)吞噬破坏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古树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被保险人对保险古树长期失管失养,未尽管护责任的;
(七)家畜或野兽等啃食;
(八)地面交通工具撞击;
(九)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砍伐破坏等。
(十)采取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十一)未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有效防治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古树本身、古树副产品的损失;
(二)围墙、护栏、遮阳网、支撑物等保护设施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有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额(率)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病虫害的观察期,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保险古树发生病虫害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古树,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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