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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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

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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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界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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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第1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4、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第(二)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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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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