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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乐享福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中荷乐享福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荷乐
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并演示未
来的利益给付,其所载内容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该
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1.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本合同养老年金分为A、B、C三种,分别简称DAMA、DAMB、DAMC。
DAM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DAM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DAM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若被保险人自首期年金领取日起持续生存的,则从首期年金领取
日当日24时开始我们给付养老年金。
本合同养老年金我们保证给付二十年。保证领取期间为自本合同
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
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
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
(1)按月领取的,我们每月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养老年金;
(2)按年领取的,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8%给付
中荷乐享福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养老年金受
益人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
两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
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在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继续按约定
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或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同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养老年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自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养老年金领取频次默认为按月领取。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如需变更
为按年领取,投保人可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不
含)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身故,自被保
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累计已缴保险费与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不含)后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后持续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
的首个养老年金给付日起,在被保险人全残后生存期间,每次给付养
老年金时,我们额外给付等额于养老年金数额的全残关爱金,直至被
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六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荷乐享福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1.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
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上述第1项情
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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