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宁企业备案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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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宁企业备案指南

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指南

关于落实《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做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并轨阶段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76号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中心、建管总站、质

监总站、造价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

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商

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

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对区外来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

以一次性设立分公司备案的方式,代替了以前凡参加招标必

须备案的重复作法,方便了来宁施工企业。为保证备案方式

的顺利转换,减少各方失误,对新备案工作的推行做出以下

安排:

一、2009年8月1日以前,两种备案方式并轨共存,区

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可任选一种方式办理备案手续,两种备

案方式核发的备案文书均合法合规,具有同等效力。2009年

8月1日后停止每逢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方式,区外来宁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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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一律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办理备

案手续。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

批办公室在继续做好原备案工作的同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即刻开展区外来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工作,与备案工

作有关的申请表、申报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办事程序等

工作要件应同时印制、公布,备案工作流程应按规定进入自

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工作平台。厅行政审批办全体工作

人员应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新备案工作的各个要领,确保备案

工作并轨、转换的顺利完成。

三、区外来宁建筑企业备案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审核后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市县(区)建设局及

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应根据本通知的安排,对已

备案的来宁施工企业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其在并轨

期选择的备案方式不同而设置人为的障碍和壁垒,阻滞其参

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四、长期参与我区建设和有意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区外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通知关于并轨期

的工作安排,适时调整自身参与市场的准备工作和备案方式,

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办事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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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宁企业备案指南

1、办事窗口:宁夏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8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窗口

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

4、相关表格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查找

5、咨询电话: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工商局、地税局:

为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

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区外进宁建筑施

工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

法实施前在我区登记备案的进宁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

进行登记备案。

附件: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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