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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

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

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

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

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

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

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

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会计

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

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

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

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

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

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

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

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

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

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

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

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

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

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

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

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

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

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

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

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

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

工资、医药费、补贴,购置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

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

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

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

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

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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