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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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基础知识;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知识;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承运人的权利;四、承运人的义务;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六、承运人的免责;七、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基础知识;一、托运人的责任基础;二、托运人的权利;三、托运人的义务;第四节运输单证;基础知识;一、提单功能;二、提单的签发;三、提单的记载事项;四、提单批注;五、提单的转让;六、海运单;七、电子提单;第五节货物交付;基础知识;一、索赔通知;二、货物检验;三、无人提货;四、货物留置权;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六)专家意见和发展趋势

(三)《海商法》下的“首要义务”问题

(三)提单功能阶段论说的内涵

港口经营人是否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办理与货运有关的必要手续的义务和责任

(五)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在第四章第二节范围内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应包括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第一种情况是宽松的做法,即仅仅订明并入租约条款,注明租约日期,不必提及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便有效并入,约束提单当事人。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鞍钢公司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五)《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公约》中的港口经营人责任比较

(七)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七)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无船承运业务是否限于班轮运输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此通知属收货人的一项义务,它包含三层含义:

办理与货运有关的必要手续的义务和责任

(九)保赔协会添加燃料条款

(十)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

我国《海商法》不是采用直接规定提单转???的效力的,而是在第78条中规定了“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二、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的合同解除

在提单的正面都注明全套正本提单的份数,“其中经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便失效”。

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八、海商法下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期间。;一、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的合同解除;二、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的合同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基础知识;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五)滞期费与速遣费条款

(六)提单条款

(七)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八)绕航条款

(九)保赔协会添加燃料条款

(十)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

(十一)罢工条款

(十二)战争条款

(十三)冰冻条款

(十四)仲裁条款

(十五)法律适用条款;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基础知识;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法规;(三)《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

4.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

;专题研讨;一、承运人的识别;(二)依据提单的签发识别承运人

1.如果提单由承运人签发,这是识别承运人的重要标志。

2.对于船长或其委托的人签发提单,而其上有关承运人的记载又不明确时承运人的识别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当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承运人与提单表面记载的承运人不一致时,应当通过对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体现出的承运人与提单中记载的承运人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运输合同磋商、订立的实际情况,弄清二者之间的转承关系,并认定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体现出的承运人为最终承担责任的承运人。

4.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草案》第39条规定了运输单证和电子记录的“签名”,但没有进一步说明签名在承运人的识别方面的效力。;(三)依据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或“光船租船条款”识别承运人

1.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也是识别承运人的标志之一,尽管有的国家可能不承认该条款的效力。

2.美国法院认为对承运人识别条款的确认,应区别承租人和收货人援引的不同情况而定,当承租人主张适用该条款时应判其无效,而当收货人援引该条款时,应判有效。英国法院更倾向于肯定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

3.我国不承认提单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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