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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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

(2021年11月4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并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作为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参考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第四条?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第五条?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规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

第六条?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原则。

律师应当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并作相应的记录,确保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基础上,真实、自愿认罪认罚。

第七条?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和行使辩护权。

律师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条?律师对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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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值班律师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值班律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值班律师经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等事项提出意见;

(五)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见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并经其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意见,协商量刑问题。

第十三条?值班律师为了确认认罪认罚自愿性,必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要求的,值班律师应当单独进行会见。

第十四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态度和意见,应做详细准确记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征求其意见后,经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并要求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名。值班律师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表明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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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辩护律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全面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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