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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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

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置挂牌,及首次开展

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

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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