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上市审核要点解读.docxVIP

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上市审核要点解读.docx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上市审核要点解读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股权结构变得多元化,由于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无实际人状态的认定出发,并对近几年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案例进行分析,梳理总结上市审核机构对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拟上市公司的审核关注要点以及中介机构应尽的核查义务。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及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在此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增加了“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这一构成控制的情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十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认定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一般情形

(一)无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理解

目前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尚未对无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对于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情形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的规定,从不满足上市公司能认定其构成“控制”的角度入手,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上市公司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情况,即可认定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况;(2)不存在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免的主体;(3)不存在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4)不存在能够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的主体。

(二)实务中认定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一般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定上市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可以看出拟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论证应回归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主要从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证,同时从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补强论证。

实务中,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类股权结构:

1.拟上市公司本身股权分散,公司股东众多但各股东持股比例都极小,任一股东均无法实际控制公司。

例如思瑞浦(股票代码:688536)的《招股说明书》中所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思瑞浦第一大股东华芯创投持股比例为24.7360%,未超过30%,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公司重要决策均属于各方共同参与决策,无任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董事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结果或控制公司董事会。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拟上市公司存在数个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单一股东持有或可以支配表决权的比例均不超过50%,单一股东均不足以实际支配公司决策,无法仅通过持股比例对股东大会施加的影响来判断公司的控制权归属。

例如白银有色(股票代码:601212),根据《招股说明书》,国安集团持有该公司2,250,000,000股股份,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35.86%,

文档评论(0)

std8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